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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

2007年07月25日 来源:互联网 【字号: 】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之间的界限。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属于民间。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沈小玲律师还强调:“在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活动的限制,这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间结构只贷不存,焦谨璞表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不缺大银行,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保障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对于条例的制定,沈小玲律师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信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而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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