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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钧:创投引导基金指引应尽快出台

2007年09月11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号: 】 


  在我国正蓬勃兴起的创业投资将会进一步走上规范运作的轨道。《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始倡者与执笔人、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健钧日前在上海表示,为完善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健康发展,要继续推进配套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尽快发布《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以防范借“引导基金”之名拿着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刘健钧目前为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官员。


    刘健钧表示,创投作为投资行为,区别于赌博行为的显著特点是“趋利避险”,不会因为俗称其为“风险投资”,就必然会为“风险”而冒险。同时在对创业企业成长性缺乏信心,但其风险性却是不可回避的市场环境下,运用实际性优惠政策扶持创投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便成为了现实选择。


    上述人士表示,我国是鼓励投创投发展的,已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前提下,为创投基金九大制度创新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通过“一次承诺、分五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可提取业绩报酬,以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允许通过债务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等内容。


    在国际上,美国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对参与“创业投资税收激励计划”的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均实行“前置审批制基础上的行政监管”。刘健钧还称,为尊重创投基金自主设立与运作,我国仅实行备案监管,即创投企业、创投管理顾问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希望享受政府扶持和特别法律保护的,才需要到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备案管理不影响自主运作,仅涉及备案条件和核对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扶持标准。


    对于涉及促进创投在我国发展需要继续推进的工作,刘健钧表示,首先将会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在促进创投企业规范运作的同时,也为已备案的创投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发改委还计划借助互联网,将凡是备案的机构名称公布,做适当的宣传和后续服务。其次,将建立创投行业评价体系,及时掌握创投行业的发展动态,为完善创投政策法律体系提供基础性素材;再次,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法规,对于真正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就可以享受一些额外推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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