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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浙商·投资中国》 【字号: 】 

  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在一步步的金融改革步伐中,日渐等待着属于自己的机会。

 

  2001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就明确指出,要逐步放开对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私营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这一意见让民营资本看到了进入金融业的一丝曙光。

 

  2003年底:

  政府决定动用国家外汇储备450亿注资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就此拉开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帷幕。

 

  2004年:

  政府金融工作重点有三,一是控制新增信贷总量的增长,二是稳定汇率,三是国有银行的改革。

2004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

 

  2005年:

  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规定,今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2005年6月,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会议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六次会议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城市商业银行下一步应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尽快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继续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提升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起合理制衡的“三会制度”和有效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2005年10月《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历经三审通过表决,为中国的企业和资本市场的转型铺平道路,并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2005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2005年7月10日,发改委明确提出由发改委负责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首次对其准入程序进行规范。

 

  2006年:

  2006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2006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也明确了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

  2006年12月11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开始实行,该《指引》鼓励中外资银行展开平等而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金融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也鼓励中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开展深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实现资源互补和优势互补。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

 

  2007年:

  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颁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2007年1月26日,银监会颁布《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2007年2月14日,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以上文章由中国民间资本网合作伙伴《浙商·投资中国》独家授权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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